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739號
原   告  黃資成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得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0元,應繳
   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1,0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得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卡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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