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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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721號
原   告  陳江銓
原告與被告 蘇弘伸王黛間 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繳納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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