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 林芷柔 被告 黃麗娥 訴訟代理人 郭致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追加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1,91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日庭期當庭諭知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納,則裁定駁回追加之訴等語,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期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背面、第170至171頁),則依上所述,原告追加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