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5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凡風 (原名: 黃詔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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