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王素賣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該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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