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增補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暨正本內之主文欄、理由欄及據上論結欄等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顯係漏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正偉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附件:
┌─────────────────┬─────────────────┐│原判決內容│更正增補後內容│├─────────────────┼─────────────────┤│主文│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包(驗後淨重合計肆拾伍點陸參壹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後淨重合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肆拾伍點陸參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後淨重合計參點伍捌肆公克)沒收銷燬│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合計參點伍││之。│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理由欄三之末段增列:│││又被告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且非同條例第3條、第5條所不得│││減刑之罪,應依上開條例之規定減其二│││分之一之刑期,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欄:│據上論斷欄:││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判決如│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中華民││主文。│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