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被告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村9鄰八寮灣2-8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