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呂翊丞律師具保人乙○○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壹、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貳、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