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債務人 許素梅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㈠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之95、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最近財產證明清單。
㈡聲請人之勞保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㈢聲請人之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需含受扶養人呂泱芹)。
㈣聲請人所有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㈤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請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
㈥陳明協商成立後,毀諾之時間?並提出毀諾前分期還款之繳納證明資料(如為存摺轉帳,請標示並說明)。
㈦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之所有金融機構補登完畢之完整存摺影本(即每頁存摺影本)。
㈧請詳細說明各筆債權之發生原因?即借款用途為何?(請勿以
籠統字樣回覆)㈨聲請前2年(即至97年12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