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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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22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