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325號聲請人甲○○關係人即禁治產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0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丙○○部分,贅載並誤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內容,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32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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