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有扣案之毒品可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又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共犯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2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8年5月14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雖經辯論終結而足證被告已無勾串共犯之虞,惟被告亦據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罪嫌疑實屬重大,是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經核被告選任辯護人於訊問中表示之被告於案發前有固定住所及工作,故無逃亡之虞等意旨,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不符,準此,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添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