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詹月真 共同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宗聖 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日111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