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46號債權人金大祥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自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祥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祥峻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原法定代理人 孫桂柱 已死亡)。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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