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告 連澔群 原告 連靜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 楊宜庭 原名: 楊雅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複代理人 蔡秉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案件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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