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素招 即 陳恒文 之繼承人、 陳曉倩 即陳恒文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事項登記表),並確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中所載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是否係誤繕,如係請具狀更正。
三、本件經核債權讓與證明書(聲請人受讓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77
7元,則為何聲請人向債務人請求本金13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釋明本件按年息11.77%計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又據聲請狀所附之沖抵案款計算書所載,其中民國85年10月11日至86年4月10日之利息係載1.18%,應更正為1.177%(依借據係約定原定利率10%),是請更正該計算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