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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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5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戴志偉 、 戴昌榮 、 賴佳祥 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