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美憶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明興
劉廖雪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