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債務人 施文祥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如附表編號十所示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共貳種報表,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拾日內補正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一、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聲請人稱任職於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自101年12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及其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目前是否與母親、兄弟姊妹共同居住?如是,該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共幾人共同居住?水費、電費、瓦斯、電信等費用是否應共同分擔,而非聲請人獨自支出?
五、聲請人現今有否扶養母親施 周秀月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兄弟姊妹之親屬系統表(應含各人身分證號碼),並其兄弟姊妹如何分攤受扶養人施周秀月之扶養費用,其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六、請將聲請人及母親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
七、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一併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
八、承上,本院將來若准許更生,將要求聲請人將該等股票、基金全部變賣以清償,以及聲請人為要保人,所投保之全部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父母、配偶、子女、他人、自己……均在內),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作為更生方案清償內容之一部分,否則應另行清償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聲請人是否能接受?(若不能接受得自行撤回聲請。)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擔任他人債務之保證人?如有,其主債務人為何人?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債權人為何人?地址為何?目前主債務人是否依約清償?如無,債權人是否已對臺端求償?該債務餘額若干?
十、聲請人所述債務發生原因均係供家庭支出使用,惟聲請人自陳每月薪資所得約17,014元,每月支出約13,500元等語,則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支出,尚有剩餘,為何仍須借貸以支應家庭支出?其餘3名兄弟姊妹何以未分擔?
十一、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共2種報表,陳報本院。
(說明:本院為審酌更生可否准許,須參考上開2種報表。該2種報表所記載之內容不同,其一有記載保證債務,另一有記載全部金融機構債權人,故缺一不可,不得遺漏!此外2種報表之名稱、顏色均不同,均須提出。切勿混為一談僅提出1種或重複提出,如此仍不能准許更生,徒然浪費臺端之申請費用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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