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蔡承翰 訴訟代理人 蔡秉勳 被告 李靜宜 上列被告李靜宜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原審理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5號),經原告於民國104年1月9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鄭銘仁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