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20號原告 余承鴻 被告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0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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