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邦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邦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邦立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邦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1至11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更正為「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7226、7314、7015、7016、899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21號、101年度偵字第655號」、原記載之「101年度上訴字第414號」均應補充更正為「101年度上訴字第414、415號」;附表編號13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更正為「中高分院」外,餘均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