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遺產分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邱惠美 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022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648/10000×102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8,253元×原告代位之共有人邱惠美分割後可得之潛在應有部分1/6)+(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648/10000×102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6,807元×原告代位之共有人邱惠美分割後可得之潛在應有部分1/6)+(臺南市○區○○段○○○○○號房屋102年度課稅現值57,400元×原告代位之共有人邱惠美分割後可得之潛在應有部分1/6)+(臺南市○區○○段○○○○○號房屋102年度課稅現值1,031,300元×原告代位之共有人邱惠美分割後可得之潛在應有部分1/6)=872,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此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原告應查明被告尚有無其他遺產或被繼承人有以遺囑禁止分割或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為不得分割,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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