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告 李宗樹李松華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宗錕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宗樹為原告李松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李松華業於民國108年4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李花淑貞 、李宗樹、李宗錕、 李宗城李宗南 等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惟繼承人李宗錕為本件被告,是以自應由李花淑貞、李宗樹、李宗城、李宗南等人承受訴訟,然迄今僅據李花淑貞、李宗城、李宗南具狀聲明,李宗樹未具狀聲明,被告李宗錕亦未聲明由李宗樹承受訴訟。揆之首揭規定,本院得依職權,裁定命李宗樹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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