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壯堅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壯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林壯堅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以102年度易字第73號、102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