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90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㈠肆拾伍萬元㈡柒拾伍萬元㈢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㈠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㈡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㈢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