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護字第1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黃○○(基本年籍資料如附表所示)自民國98年3月28日21時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
受安置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北市○○○路○段○○○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