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
樓乙○○上列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律師
陳筱屏 律師 李育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當庭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鄭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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