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秋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第十頁法官欄第一行關於「法官陳鈴香」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斐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審判程序之法官為黃小琴、陳斐琪、楊捷羽,惟原判決正本第10頁法官欄關於「法官陳鈴香」之記載,為「法官陳斐琪」之誤載,致與判決原本有所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陳鈴香」之記載,更正為「法官陳斐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陳斐琪法官楊捷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