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債權人 柯慧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宛君柯少懷廖素芬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被繼承人 柯志明 請求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繼承系統表。
③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④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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