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刑事卷宗內之代號與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送達代收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被告 楊智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2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智傑涉犯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業於民國10
3年2月24日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26號判決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