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林振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9日止之利息42,7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1,042,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