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連惠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雅芬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郭雅芬最新戶籍謄本,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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