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 劉俊達 (即 劉萬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4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5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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