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72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耕筵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
二、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