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51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債務人乙○○
90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乙○○於民國96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零伍元整。
1.其中柒萬捌仟零肆拾玖元整,自民國9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捌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整,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零伍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851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8049││月1日起││三一│││元│││││├──┼───┼─────┼──────┼──────┼───────┤│2│新臺幣│乙○○│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84862││月1日起││一七│││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8049││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百分│││││││之二十│├──┼───┼─────┼──────┼──────┼───────┤│2│新臺幣│乙○○│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4862││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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