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1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