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1月5日起至118年11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於88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3,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11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自97年10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593,4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於89年7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放款借據影本1件、小額貸款全部查詢等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4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97│建│82.02│全部│├──┴───┴────┴───┴──┴─┴────┴──┤│重測前:永康段321-85地號、面積83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5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夾│合│面│主要│陽│電│露│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台│位│圍│├──┼─┼──────┼────┼────┼─┼─┼─┼─┼─┼──┼─┼─┼─┼─┼─┤│001│20│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2層樓房│47│47│10│10│平│加強│8.│16│7.│平│全│││0│正強里正義街│康市正強│加強磚造│.0│.0│.1│4.│方│磚造│44│.0│43│方│││││56號│段197地││6│6│5│27│公│││8││公││││││號││││││尺│││││尺│部│├──┴─┴──────┴────┴────┴─┴─┴─┴─┴─┴──┴─┴─┴─┴─┴─┤│重測前:永康段3324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