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四七號
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麥芮德 送達代收人 胡更義 代理人黃慧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七0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三霸興實業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民權分│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壹萬玖仟肆佰柒拾│0000000││││公司 黃光武 │行││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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