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96號
105年度訴字第711號105年度訴字第14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錡方選任辯護人賴皆穎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列被告黃錡方之選任辯護人「賴皆穎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黃錡方之選任辯護人欄漏載「賴皆穎律師」,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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