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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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57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禾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辰科技有限公司、 曾瑞仁 間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