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 蘇秋梅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被告 吳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第4頁末民事第六庭法官部分之記載,漏載法官姓名,應更正增載為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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