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9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楊宜蒼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5年度執聲他字第2566號),聲明異議,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聲明異議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聲明異議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之記載均有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主旨,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