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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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李榮春 被告 廖元彬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廖元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元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