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1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李高銓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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