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65號原告 卓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純純 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