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48號原告 葉羿廷 原告與被告 張廖泓境 、 曾佳苡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