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59號原告 林思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WealthTrueCorp.、 劉俊豪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2萬7745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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