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50號原告 趙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琦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