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2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29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纓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阮纓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補充「被告阮纓淇因而受有左側尺骨骨折、頭部外傷額頭挫擦傷、右上肢挫擦傷、右下肢挫擦傷之傷害」;證據補充「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診斷書、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各
1份」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永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07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6年度偵字第10749號││被告阮纓淇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阮纓淇於民國106年9月17日22時許起迄24時許止,在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其友人之工廠內,飲用啤酒3、4罐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上揭處所離開,沿││彰化縣○○鎮○○○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欲返回其位││於彰化縣住處。嗣於翌││(18)日凌晨0時38分許,途經彰化縣○○鎮○○里○○○○○路2段與海明街口,不慎與沿彰濱五路2段由北轉東方向行駛││之 賴永喜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發生碰撞,││阮纓淇因此受有傷害而送醫(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在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對阮纓淇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2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被告阮纓淇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永喜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肇事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書記官詹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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